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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湖北出台促进措施(2004.9.2)
发布时间:2009-03-24 浏览:4806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有12条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 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 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高效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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