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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给产业发展“托个底”
发布时间:2010-03-23 浏览:1252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 就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云南省遭受60年不遇的特大旱情已经超过200天了。席卷云贵高原的旱情仍在持续,而2007年底的冰雪灾害、2008年汶川地震、2009年北方大旱等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造成的损失仍历历在目。在气候变化对农业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谁来为基础薄弱的农业产业“托个底”?不少代表委员再次将目光投向了“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在提交的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的建议》中开宗明义:“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有效手段。只有降低农业风险,才能吸引投资,增强农业融资能力,切实推进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使农民持续增收致富。”

  对此,安徽省凤台县真菌协会会长鲁中祝深有体会:“2009年的一场龙卷风,卷走了协会不少大棚,损失达到20多万元,等于又回到了起点。”从那时起,她就开始盼望能买一份保险来给产业发展“托个底”,“可是上哪儿去买呢?”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多发的国家,农村面积大、农业基础弱、农民占比高。就是说,在中国,最容易遭受灾害的产业是农业,最容易遭受伤害的人群是农民,最容易遭受损害的地区是农村。”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院长王静成代表介绍说,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设立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起步,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同比增长21%;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同比增长59%;参保农户1.33亿户,同比增长48%。但由于尚处起步、探索阶段,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水平与农民抗御农业风险的需求、同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200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7.08亿亩,仅有1.69亿亩得到保险赔偿。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农业保险业发挥的作用和空间非常有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策性保险跟商业性保险相混淆,是其中的关键。”王静成代表介绍说,这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经营风险高,农民支付能力有限等多种因素,农业保险长年亏损;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财力严重不足,不能对农业的发展起到推进器的作用。

  “越是缴不起保费的农民越是需要农业保险,现在已经到了‘政策性’的意义特别彰显的时刻。”王静成告诉记者,“保险经营者的逐利目标与农业生产者的安全目标总是无法直接链接,其内在的机理,就是社会目标的代表者――国家的角色缺位。目前全球推行农业保险制度的40多个国家,主要都是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支持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使国家、保险公司、农民三方的利益得以基本协调的。”

  按照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农险保费由各级财政和农户共同负担保费。“相对贫困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市县财政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有的基层政府为减轻自身财政配套负担,限定农险业务品种和承保面,影响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委员因此建议,取消市县财政保费补贴配套要求,以提高基层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农业保险要可持续发展,亟需立法支持

  “发展农业保险,需要立法先行。”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代表介绍说,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缺乏长期稳定和可预期的清晰政策与路径,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不强。

  尽快出台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是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开出的“药方”。民革建议,要“推动各地的农业保险工作从试点阶段转入到制度化推广阶段,就农业保险的地位、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监管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职能机构、保险公司、农民、农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上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王静成代表则建议将农业保险立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由全国人大加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法》,确立政策性保险的性质,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理顺监管和经营体制,规范运作机制,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巨灾风险“再上一把锁”

  “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很容易促成农业巨灾风险的发生。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往往吞噬掉农业保险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严重影响农业保险分摊风险、损失补偿等基本功能的发挥,也影响了农民对保险的信任。”王静成代表认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非常及时。

  对此,民革中央建议,应当构建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首先应当在不断增加试点地区的同时,努力提高试点地区的参保率,通过大分法则实现风险分散;其次,除了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建立再保险分散机制外,对于超出商业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赔付部分,应当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向国际和国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进行分散;同时,应当建立由中央政府主导的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强其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

  任建国代表则认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农业保险经营减免所得税,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强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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