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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4项财税政策获批
发布时间:2010-07-12 浏览:1415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昨日从产品创新管理学术报告会上获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4项财税政策,经省、市、高新区申请,日前已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

  这4项财税政策分别是: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权下放给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同时完善有关认定办法,对一些因财务指标、专利数量或其他原因达不到现有审批条件而实际是从事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从目前按150%税前抵扣提高到按200%税前抵扣。

  ●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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