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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省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5 浏览:2458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关于开展湖北省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科技通〔2010〕50号

各市、州科技局,武汉东湖、襄樊高新区管委会:

为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大中型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按照《湖北省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要求,我厅拟在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的基础上,认定一批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

(一)属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

(二)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在60%以上。

(三)企业在本省同行业中优势地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2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

申请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国家创新型企业(包括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自动入选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省创新型建设试点企业验收合格即认定为“湖北省创新型企业”。

二、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认定资格条件,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

(二)省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照条件进行评审。

(三)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授予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

三、支持和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省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支持具有较好基础和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并重点支持联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三)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湖北省重点产业创新团队计划”、“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计划”。

(四)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和企业重点实验室。

(五)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创新型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

(六)建立创新型企业联系制度,厅各有关处室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对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创新企业在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组织创新型企业开展相关培训。帮助企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推动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知名品牌。

(八)建立创新型企业信息网,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其他事项

获得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底应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企业科技创新进展报告和企业发展简要信息,具体报送格式另订。

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称号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创新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及光盘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联系人:田志康;张镧

联系电话:027-98135863027-87135861

电子邮件:tianzk@hbstd.gov.cn

二○一○年九月八日;附件:湖北省创新型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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