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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孵化器建设提升到战略层面
发布时间:2011-01-17 浏览:1789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自2011年1月1日起,科技部新近出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生效。根据新《办法》,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孵化器管理办法均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作出了相应调整。
  “新《办法》不仅明确提出将孵化器从一项专项工作提升到战略层面,而且强调了国家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强调了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强调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前瞻性。”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杨跃承表示,新《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引导我国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提升孵化器战略地位

  近年来,孵化器内涵不断发展与丰富,其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中的作用与绩效日益显现。为引导我国孵化器健康发展,科技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杨跃承介绍说,新《办法》明确了孵化器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工具,是培养产业领军人才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的新型创新性服务组织。
  另外,新《办法》将落实自主创新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确定为孵化器的发展目标,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并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 重新界定国家级孵化器

  结合近年来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新《办法》还对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界定进行了修改。
  根据新《办法》,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除了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并具备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外,还应具备12个条件,其中包括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万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到50家以上);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等。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于在孵企业,新《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在孵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等。
  新《办法》要求,毕业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引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副处长郭俊峰介绍,新《办法》强调了国家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引导。新《办法》在18-21条中明确提出鼓励、引导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向: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县域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强调孵化器延伸服务范围,即向前延伸鼓励“预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励“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孵化器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聚集政府、高校、孵化器资源,科学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推进孵化器品牌建设,形成一批孵化绩效优异的国内外一流孵化器、区域性标杆孵化器和本地特色孵化器。
  另外,新《办法》强调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前瞻性。郭俊峰表示,新《办法》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国家级孵化器进行指标审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资格”,体现了国家对孵化器发展宏观布局、动态管理的思路;“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体现了积极探索孵化器运行机制创新,引领全国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心;向前延伸鼓励“预孵化”和向后延伸鼓励“加速器”的建设与发展,体现了对孵化器整体发展态势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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