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研字(2011)007号
关于召开;“‘十二五’科技规划政策分析与2012年国家及地方
科技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暨“科技型企事业单位税
收最新政策专家指导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从2011年开始实施“十二五”科技规划,期间重点扶持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行业.为更好地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申报的培训辅导工作.中心决定将于3月22日在武汉举办此次指导会,届时将邀请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领导及行业领域专家针对以上课题,对即将参与申报的单位做全面的指导,望收到通知的单位积极组织人员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2008年以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院、重点实验室、科技投资公司等相关人员。(凡国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符合参会要求)
二、地点及时间:
武汉;2011年3月22日全天报到,3月23日―3月26日培训。收到报名表后将以邀请函的形式通知学员具体开会地点。
组委会联系人:张东玲联系电话:010-81718478;
三、参会费用:
此次培训分为两个专题,每个专题的培训费用为1200元;(含资料、场租、专家费用等),食宿费用自理。请各参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选派人员参加,需要办理结业证书的学员可自行向组委会提出申请。
四、指导内容:
专题一、时间23日―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一)、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分析及相关信息介绍;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三)、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申报要求介绍;
(四)、2012年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申报要求及专家评审标准介绍;(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
(五)、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要点及专家评分点介绍;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情况介绍及具体归口单位资金比例介绍;
(八)、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类科技项目介绍;
(九)、2011年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规划》介绍,重点支持动力电池、电机及相关零部件生产企业.扶持力度1000亿;
(十)、国家发改委“重大专项”对申报单位的具体要求及申请额度介绍;
(十一)、针对申请2012年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介绍;
(十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及资金申报流程;
(十三)、科研院所、科技企业、高校在项目申请中注意事项;
1、影响项目的立项成功率的因素及顺利通过项目答辩的技巧;
(十四)、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后相关复审的注意事项介绍;
(十五)、关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介绍;
(十六)、以往未立项的原因分析(请携带项目申报书到参会现场,以便专家有针对性的点评);
专题二、时间25日―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一)、2011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二)、国税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解析;
(三)、国税总局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介绍;
(四)、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实施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介绍;
(五)、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介绍;
(六)、最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解读;
(七)、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操作;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税收优惠内容解析;
五、参会提示:
(一)、指定北京国创名企经济信息咨询中心负责费用收讫及开具发票
(二)、报名后将款项汇入指定帐号,将汇款凭证传真组委会确认
户名:北京国创名企经济信息咨询中心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帐号:0137014210000701
中国高科技项目研究发展中心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
参;会;报;名;回;执;表
组委会联系人:张东玲;报名传真:010-62715538;项目咨询:13621310304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我单位经研究,决定委派以下同志参加此次会议。 | |||||||
参会人员姓名 | 性别 | 职务 | 电话 | 传真 | 移动电话 | ||
专题选择 | ;专题一();专题二();全程参加() | ||||||
参会费用 | ;万;仟佰拾元整 | 汇款日期 | |||||
房间预定 | 预定()不预定() | ||||||
最关注的问题 | |||||||
提示:根据报名单位的人数订制资料及安排大会席位,此表请认真填写,盖章(签字)后回传组委会确认参会,此表具有法律效力。 | 参会单位盖章处: ; ;年月日 |
(带*为必填内容)此表不够填写可复制,签字盖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