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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2 浏览:2434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09]20号)精神,推动自主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根据《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发计[2007]105号),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决定开展2010年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条件:;

1、凡在湖北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2、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3、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必须在湖北省境内生产;

3、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中国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该申请认定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4、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5、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6、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法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7、产品已实现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二、提交材料;

1、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3、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4、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如医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若有环境污染的产品,还要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

5、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6、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8、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三、申报与认定

各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请;隶属武汉东湖高新区、襄樊高新区的申报单位直接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各市、州科技局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并提交推荐意见和产品申报材料。东湖、襄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受理和初审,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意见和产品申报材料一式3份。推荐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推荐的产品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形成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联系人:

省科技厅;王慧萍;027-87135859周云峰;027-87135855

省发改委;刘伟027-87825128

省财政厅;张;弘027-67818812王晓明027-67818727

附件:1、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汇总表

2、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书; ;;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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